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炮灰为王[快穿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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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2、第八十二章(第2/2页)
。”
太|祖皇帝立国之后,沿用前朝惯例。只允许藩属国与朝廷进行有时间、地点、数量规定的朝贡贸易。即藩属国商船载贡品及各自货物来华,朝廷收下供品并花钱买下货物之后,以“国赐”形式回酬藩属国所需要的货物。各国贡期三年到五年不等,朝贡时必须持有朝廷事先所颁发的勘合(证明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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